关于印发《北京市人事局贯彻〈北京市促进 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干部)处:

  为确保《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的贯彻实施,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人才支持,现将《北京市人事局贯彻〈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事局
2001年9月25日

北京市人事局贯彻《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的实施意见


  一、为确保《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的贯彻实施,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人才支持,为其创造一个良好的人才环境,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本市鼓励私营个体经济引进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凡我市现行有关国有、民营高科技等企业引进人才的政策均适用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鼓励私营企业主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经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参照《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暂行办法》(京人发[1999]38号)执行,并可按我市相关政策规定开展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四、本市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对于私营企业急需紧缺专业的非北京生源毕业生的引进可享受国有企业同等政策。
  五、本市支持与鼓励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人才市场公开招聘人才。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聘所需人才本市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照《北京市招聘外地人才实施细则》(京人发[2000]59号)招聘外地人才。
  六、积极鼓励军转干部创办、应聘到私营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
  七、对于私营企业聘用人员中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被聘用一年以上现仍被聘用的人员,可参照《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企业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局问题的通知》(京人发[97]106号)解决其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八、在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参加"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评选表彰工作,以及通过个人自主申报,参加我市统一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社会化职称平审。
  九、对在首都"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每两年由市政府进行一次评选表彰,分别授予"北京市优秀私营企业家"和"北京市个体工商户优秀经营者"荣誉称号。
  十、本实施意见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实施意见自 2001年10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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