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北京市优秀私营企业者"和"北京市 个体工商户优秀经营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工商分局、人事局、私个协:

  为激励本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首都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全面落实《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的精神,表彰一批有突出贡献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市政府批准,今年将在全市范围内中开展 "北京市优秀私营企业者"和"北京市个体工商户优秀经营者" 评选表彰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在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且经营三年以上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参加评选。评选名额为:"北京市优秀私营企业者"11名,"北京市个体工商户优秀经营者"24名。
各区、县按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实有户数万分之五的比例推荐候选对象(分配名额见附件二)。
  二、 参评资格和条件
  (一)参加评选的人员要热爱祖国,遵守法律,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经部门推荐,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1、合法经营,诚实劳动,注重信誉,恪守商业道德;维护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努力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
高自身素质,社会效益良好;
  3、积极参加普法教育,接受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依法纳税,私营企业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年纳税额10万元以上;
  4、积极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参加义务服务、优惠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热心帮助他人治富,乐于捐助
  5、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的。
  三、时间安排
  1、2002年1月中旬-2月中旬为准备阶段。各区、县要成立"优秀私营企业者"和"个体工商户优秀经营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制定计划和措施,层层动员,并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 形成一定的声势。
  2、2月下旬-3月下旬为推荐评选阶段。各区、县要对基层单位推荐的候选对象进行实地考察,征求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审核确定候选对象,并填写登记表、撰写事迹材料,报送市评选表彰领导小组。
  3、4月上旬-5月上旬为审查、公示阶段。市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县推荐的候选对象进行审核,报经市评选表彰领导小组确定表彰人选,对拟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北京市优秀私营企业者"和"北京市个体工商户优秀经营者"采取适当形式以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4、5月下旬-6月下旬为总结表彰阶段。市评选表彰领导小组报请市政府召开表彰大会,对评选的"北京市优秀私营企业者"和"北京市私营个体工商户优秀经营者"隆重表彰。
  四、工作要求
  1、这次评选的"北京市优秀私营企业者"和"北京市个体工商户优秀经营者"是市政府授予本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最高荣誉奖。它对促进本市私营个体经济蓬勃发展,推动首都两个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一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评选活动收到实效。
  2、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北京市优秀私营企业者"和"北京市个体工商户优秀经营者"评选表彰暂行办法》,履行程序,坚持标准,保证评选质量。
  3、各区、县对推荐的候选对象除填写登记表外,要撰写事迹材料(一式五份),优秀私营企业者事迹变材料2000字为宜,个体工商户优秀经营者事迹材料1000字为宜。事迹材料必须真实可靠,有说服力和教育意义。
  4、各区、县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评选活动的宣传力度,将宣传工作贯穿于评选活动的全过程。通过宣传使评选活动家喻户晓,树立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群体形象,进一步提高私企个体的整体素质和道德水准。
  五、组织领导
  "北京市优秀私营企业者"和"北京市个体工商户优秀经营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人事局、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一)。
  各区、县要尽快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候选对象的评选和审核工作,并将组织机构成员名单及时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一:《"北京市优秀私营企业者"和"北京市个体工商户优秀经营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二:《"北京市优秀私营企业者"和"北京市个体工商户优秀经 营者"推荐候选对象分配表》
附件三:《"北京市优秀私营企业者"和"北京市个体工商户优秀经营者"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北京市工商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

二ОО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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