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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会费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市私个协系统会费管理工作,提高会费使用效益,保障各级协会组织工作开展,增强协会工作活力,根据《社团管理条例》、《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一、 会费(含团体会费)的收取
1、 凡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会员(含团体会员)均有缴纳会费的义务。
2、 团体会费由区县协会(直属分会)工作人员收取,个体会员会费由会员小组长收取,分会工作人员将各组会费统一汇总足额上缴上级协会。
3、 会费的收缴工作应由协会工作人员按照协会工作要求独立自主进行,不得委托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代收,也不得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设收费窗口,更不准搭车强行收取。
4、 收取团体会费应开据统一票据;会员小组收取个体会员会费应开给相应凭证(如银钱收据),并填写统一的会费登记表。分会在收取小组、上级协会收取下级协会缴纳的会费时,均应开给统一的收费票据。
5、会费的收支要按个体会费、团体会费单独设立科目。
二、 会费的收取标准
1、个体会员会费收取标准:
城近郊区: 每人5元/月
远郊区县(城镇) 每人3元/月
(农村) 每人2元/月
从业人员较多,会费由业主统交的个体工商户,收取会费的上限人数为7人。
2、团体会员(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设立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参照企业规模(出资额)制定:
10万元(不含)以下 120元/年
10万元( 含)至50万元 360元/年
50万元(含)至100万元 720元/年
100万元(含)至200万元 1200元/年
200万元(含)以上 2000元/年
3、各级协会不得擅自提高会费收取标准,对于确实有困难的会员、团体会员可按程序申请减、缓、免。
4、申请减、缓、免的程序:会员提出书面申请,由分会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区县协会批准。
三、 会费的使用:
1、 会费的支出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平调、挪用。
2、 会费的开支范围严格按照《私个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协会开展工作,如宣传教育、技术、业务培训、文化活动、资料印刷、办公场所租赁、召开会议、误工补贴、交通工具、旅差开支、奖励表彰以及常设办事机构人员的工资、福利等。
3、 各区县协会、直属分会按足额收取会费的10%上缴市私个协,做为全市活动经费;市私个协按各区县(直属分会)足额收取并上缴会费的10%提留,做为对区县协会的补助经费。
4、 区县协会收取的会费应保证基层协会的活动支出,原则上不低于分会所收会费的40%;每年初按10%的比例拨给分会备用金,并根据实际支出情况随时给予补充。
四、 会费的管理
1、 协会系统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区(县)私个协会为基本核算单位,要专门设立银行帐户和配备财会人员,持证上岗;分会实行报帐制管理,专人负责。
2、 协会常设机构日常工作支出实行主管领导(会长)负责制,专人审批;大项支出如房产、设备购置,或捐助项目等超出会费开支规定范围的,要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分会的大型活动和经费支出,需先制定计划、编制预算,报请上级协会批准。
五、 会费的监督
1、 会费的收支使用要接受同级监事会和会员的监督,按章程规定每年向理事会,每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情况。
2、各区县协会、直属分会的会费收支使用接受市私个协会的指导和市工商局财审部门的监督、领导,同级工商管理部门对私个协会执行财会纪律和会费收支规定有监督指导义务,对违反财经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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