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简称北京市私个协。
  第二条 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是全市城乡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组成,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方针,按照政府赋予的引导、培育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工作任务,团结、教育全市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守法经营,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的职责,促进个体私营经济持续、快迅、健康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  四条 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市计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的指导,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五条 本会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六条 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协会注册资合三十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教育并组织私营企业经营者、个体劳动者及从业人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活动;
  (二)协调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加强舆论监督,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培育、发展提供服务;
  (三)维护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的合法权力和利益,反映私营企业经营者、个体劳动者及从业人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
  (四)进行生产经营指导,提供信息服务,组织经验交流,帮助解决个体、私营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问题;
  (五)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私营企业经营、个体及从业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六)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情况,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七)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工作,组织私营企业、个体进行自我管理;
  (八)兴办私营企业个体的福利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九)向社会宣传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组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十)开展国际交往,加强与国外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联系与合作,并参加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的会员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含自然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个体劳动者及其从业人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对理事会成员,提出批评和撤换意见;
  (四)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力和利益;
  (五)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兴办的福利;
  (六)反映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信守职业道德,热心为群众服务;
  (四)遵守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
  (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时交纳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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